三石头客栈
标题:
对“泸州治吧”事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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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三石头
时间:
2012-6-13 03:27
标题:
对“泸州治吧”事件的反思
[作者:赵福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68 更新时间:2004-8-17]
近日据四川新闻网的报道:四川泸州市文化局出台了《关于网吧定点经营的实施方案》,规定在5月31日前城内的所有网吧必须进行定点经营,对不愿意进驻定点场所的网吧,必须停业或者转行,一律不得在原址经营网吧业务,并未了使得此通知得到执行,决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网吧业主,文化,公安,工商部门一律不给办理年审,营业执照等相关的手续。当我看到这个消息后,脑子里首先闪过了以下几个疑问:泸州市文化局出台的此通知是否有法律依据?执法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定点经营的初衷背后是否存在一些猫腻?接下来就这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行政机关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必须依照法律得到相应的许可或者授权,即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律是有位阶效力的,高层法律的效力高于底层法律的效力,后者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前者则当然无效。而我国的法律效力的等级排列一般如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泸州市文化局出台的《关于网吧定点经营的实施方案》属于地方性规章之列,自然不应该违反位于其位阶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论述该通知的法律依据时,文化局局长陈东提到: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对网吧能否实施定点经营没有谈到,那么就对认定为对这个问题不置可否。从而推论出文化局可以出台此通知。在这里陈局长犯了一个很简单的逻辑错误:行政法规即公法和民事法规即私法一个很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管理色彩很重,因此为了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一般采取法律未明文授权的,则不得为之的原则;而后者自古以来就提倡平等,等价有偿,契约自由,因此一般采用法无禁止则皆自由的原则。在本事件中,如果网吧业主自主组织,统一定点经营网吧,则无可厚非,这是他们的权利;但事实却是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和授权执法机关可以组织网吧的定点经营,因此相应的执法机关在未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的前提下,出台此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就有可能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
其次,行政执法效率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却是执法的程序,方式要合法,合理。不能为了管理网吧的方便而违反程序进行强制管理。但是从新闻报道中,我却发现几处违法执法的情形:如为了配合通知的执行,竟然以不给年审,一律关门相要挟,对不愿进驻定点场所的营业性网吧,必须停业或转行,一律不得在原址经营业务,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网吧,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一律不给更换年审,办理相关执照以及手续。网吧业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是合法的市场主体,是依法的纳税人,执法机关是靠纳税人养活的,国家设立执法机关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依法履行职能为纳税人服务,体现在网吧行业,就是严厉的打击“黑网吧”,为合法经营的网吧业主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执法机关有什么权力干涉合法业主的自主经营权?而且还以年审,批手续等来要挟,简直是明目张胆,执法犯法,正如有的网吧业主所言:这是想吧我们的合法网吧都变成黑网吧啊。网吧业主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集团诉讼的名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定点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响应现今正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网吧治理运动。据说初衷是为了便于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进网吧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但是我却从一些网吧业主的口中听出了一些猫腻:如电脑的档次要在CIII1.2G以上,营业点的电费是每台电脑营业一小时4毛钱,每台电脑平摊费用160元,不包括电费,这些要求有些是限制进入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有的是无形中剥夺了网吧业主的经济利益,这无疑会使得广大的业主们产生一些疑问,也使得此政策的透明度不是很强,而且据说泸州市区115家网吧业主,就有70多家网吧业主反对这一规定,从这个比例就可以看出,这条政策是得不到广大的业主支持的,因为政府的理性永远都应该作为市场理性的一种补充,而不应该成为主导,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政府机关在作出相关的决定,出台相关的政策的时候应该三思而行,别为了出风头,作秀而出“奇招”,最后难以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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