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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福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779 更新时间:2004-11-26]
发表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出处:《互联网法律通讯》第6期
时下全国正在开展打击网络色情的整治运动,不少提供网络虚拟主机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因为租用其空间的用户提供了色情服务而被查封。这涉及以下法律问题:首先,网络言论以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其次,网络非法言论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最后,涉及到其他网民的利益保护问题。
言论自由是任何民主国家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网络的出现,使言论自由的主体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都可以注册为网络用户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网络这种新媒体,网民的智慧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例如有关“孙志刚事件”,“宝马撞人案”,“刘涌案”等案件的网络讨论,就使网络更象是一个新的“全球市民社会”,能够给每个有上网条件的网民创造一个新的言论表达空间,从而使网络空间这种民间意志能够和传统的政治国家形成良好的互动,形成一种理性的距离,最终实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的理性秩序。但是,面对网络带给我们的种种好处,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中存在很多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如何规制这些违法行为,是任何国家都应该给予重视的。尤其是面对8600万网民这个庞大的基数,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保持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合理控制之间的均衡?对于发表于网络BBS、网络留言板、新闻讨论组等网络载体上的非法言论与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负责?是应该由言论发布者负责?ICP、ISP负责?网络媒体管理者负责?亦或是空间提供者来负责?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说将伴随网络发展的始终。
言论的发布者当然要对其所发表言论负责,这勿庸置疑。许多论坛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是重合的,即使不重合,他们之间也可能存在委托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而网络空间的提供者对非其自己发表、进行的非法言论与违法行为不应该负责,这就好比卖车的人对买车的人用车去撞人不应负责一样。当然,网络服务商提供空间、签定合同时,应告知购买者不得利用空间进行违法活动,例如提供色情服务;而且当发现租用、购买其主机或空间的用户进行违法活动时,有向有关机关报告的义务。因此因为租用其空间的用户提供了色情服务而查封提供网络虚拟主机或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但是,网络论坛、博客、新闻组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就一定对他人发表的任何“非法言论”(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某种言论的表达,因此有必要将言论区分为合法言论与非法言论)负责呢?这倒未必。因为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工具,与报纸、电台、杂志等传统媒体有很大的不同,最显著的差异在于信息发布和传递的快捷,这使论坛管理者无法进行“事先审查编辑权”,对于传统媒体,文章收到后,编辑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文章的观点是否恰当、内容是否合法,从而决定是否给予发表,而且投稿的人一般都留有详细的联系地址,对于追查言论发布人的责任也是很容易的。但网络言论发布者或上载者完全可以隐身登陆,而且在登陆论坛时填写的信息也可能大部分是虚假的,或者是和现实生活联系不是很紧密的信息,不能确定和认定个人特征的信息。而且他的言论可以随时发表而不会留有任何时间交给论坛管理者进行事先审查或者编辑,只能进行事后审查,也就是当帖子发出后,管理员才能在一段时间内审查帖子上的言论是否该给予编辑甚或删除等。因此,无论是论坛管理者还是经营者都不应该对刚刚发布的“非法言论”负责,否则,如果让他们承担这种“无过错责任”就是不合理地加重了他们的责任,这对电子商务以及网络媒体的发展都极为不利。但他们并非一直都对这些“非法言论”不用负责,而是当这些言论发表后,在应该行使他们的\"事后审查编辑权\"的一段合理期间内,他们没有行使这个权力,对该非法言论持一种放纵的态度,或者在受害者提出侵权事实后还不制止侵权行为的扩大。那么他们才应对这些言论造成的后果负责。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这个行使“事后审查编辑权”的“合理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此制度如何设计才是合理,是值得具体思考的,在此笔者不再过多展开。
当非法言论以及网络违法行为出现后,网络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又没有在“事后审查编辑权”规定的合理期间内完成管理工作,比如编辑该帖子,删除非法言论,那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他们进行教育整顿是必要的,科处一定罚金也是可行的,尤其是应该对申请建立论坛、博客、新闻组的申请者进行一定的培训,但仅仅因为其没有充分行使管理权就将论坛、博客等进行关闭、查封,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互联网络从产生之初就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靠一系列技术、网络协议相互联结而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天生就强调自治。这也是为什么各国国家立法对网络的管制一直处于非主动状态的原因。
查封或关闭论坛、网站、博客,当然可以防止和减少这些非法言论在该论坛、网站、博客的出现,但同时也扼杀了该论坛、网站、博客的生命,最重要的是这种处罚很可能侵害大量其他网民的利益。互联网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公民生活的一部分,对大部分网民来说,一个好的论坛也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他们的精神家园。而且即使你关闭了这个论坛、网站、博客,那些发布\"非法言论\"的人马上就可以转移阵地,到别的论坛、网站、博客再发,这样下去:出现、关闭、出现、关闭循环的结果只可能是网民对网络失去信心,最终影响互联网整体的发展,我想这是任何国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对于互联网的政府管理者而言,在防止和整治“非法言论”等网络违法行为蔓延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绝大部分合法网民的利益。
注:《互联网法律通讯》是由北大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中心主办,主编赵晓力、谢学军,责任编辑欧树军。《通讯》致力于研究国内外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电子文本主要通过网络自由发行。
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过作者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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