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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三石头    转贴自:检察日报    点击数:6574    更新时间:2002-10-17]              
                                    58
  
  夫妻相约自杀,但妻子喝下农药后,丈夫却不喝,并且对垂危的妻子见死不救。妻子的妹妹经过艰难申诉,终于让作恶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李慧丽来说,2000年9月8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天,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对其“恶魔姐夫”余其全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而在此前的7月7日,莆田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其全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她终于可以以此告慰含恨而死的姐姐了。
  1999年4月12日早上,正在市区上班的李慧丽听到姐姐自杀的噩耗时立即赶到莆田县常太镇下莒村家中,此时姐姐李慧云已经直挺挺躺在大厅临时搭起来的木床上,脸色苍白,嘴巴和鼻孔还残留少许白沫,邻居说她是昨天晚上喝农药自杀的。李慧丽简直无法接受眼前这样的事实,她自小与姐姐关系很好,以前家里穷,姐姐总把好吃的东西留给她,她们一起嬉闹,一起长大。后来她到城里工作了,姐姐也经常带些家乡的土特产去看她,而她每次回去姐姐总是特别的高兴,像对待客人一样盛情款待她。在她眼里,姐姐一直是一个坚强乐观的农村妇女。她坚持认为,姐姐没有理由会自杀,新房子刚盖好,枇杷林也已经开始收益,更何况,她又怎么会舍得她那两个正在城里读中学品学兼优的女儿?可县公安局法医的检验报告无情地否决了李慧丽的猜疑,李慧云的确是喝农药自杀的,她是喝一种叫“甲胺磷”的农药而死的。
  那么,年近中年的李慧云究竟何以会想不通自寻短见呢?现场惟一目击者、死者的后夫、被告人余其全当时是这样供述的:
  4月11日晚6时左右,他和李慧云干活回家,两人都觉得累,于是简单地吃了晚饭,李慧云还为他煎了两个蛋,然后他就躺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看电视。不一会儿李慧云叫他一起上二楼房间休息。到卧室后李慧云对他说她手脚又酸又疼,可能是生癌了。他听后就责备她不要瞎说。不料李慧云突然提出不然一起去自杀,他起初以为她是在开玩笑,就不加理会。但李慧云却讥讽他说堂堂一个男子汉还那么贪生怕死,他一时气不过就答应了。
  于是他俩又回到一楼客厅,李慧云从放杂物的里屋拿了一瓶“甲胺磷”出来,两人面对面坐在沙发上,李慧云先倒了一茶杯“甲胺磷”喝下,然后他自己也倒了一杯,但他只呷了一小口就跑到屋外去吐,回来时他看见李慧云又喝了一杯,他并没有出言制止,而是和她相拥痛哭。那时时间大约是晚上8时10分。
  而李慧云的邻居、证人陈贤君约在晚上9时路过她家时听到李慧云的哭声后进去却是看到这样的景象:李慧云口吐白沫侧卧在地上痛苦地哭喊着,坐在一旁的余其全神情木然地看着她。陈贤君说她当时脑海里已经有了坏预感,便紧张地问他们究竟出了什么事,余其全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阿云刚才喝了两杯“甲胺磷”。
  等陈贤君急忙叫其他村民把李慧云送到相隔不远的当地卫生院救治时,一切已经太迟了,医生说她的生命被时间耽误了,李慧云在路上就停止了呼吸。他们都只听到李慧云临死前不断反复的遗言:我死得不甘愿啊。然究其因由,谁也说不清楚。说不清楚的还有李慧云自杀前的心里想法,李慧云有两个可爱听话的女儿,花了十几万元盖的新房子,一片每年可以给她带来几万元收益的枇杷树。之前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她有轻生厌世的念头。如李慧丽所说,她是没有理由会自杀的。
  当然事实上余其全说了假话,后来他又改口说自己实际上并没有咽下“甲胺磷”,一点也没有。可法医鉴定同时也排除了李慧云被强制灌下“甲胺磷”致死的可能。
  但李慧云的亲人和邻居都愤怒指责余其全,他们一直认为是他害死了李慧云,即使是自杀,也是受余的欺骗。他居然在李慧云喝下农药后近一小时内不施救,后在送她去卫生院抢救的路上又称自己也喝了农药,没有力气背,其心昭然若揭。余其全1956年出生,仙游县人,四年前经人介绍倒插门到莆田李慧云家的,李慧云始终把家庭的经济大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旁人猜测说余是觊觎李的财产而放任她死去不无道理。
  可悲的是,余其全的前妻二十二年前也正是喝“甲胺磷”自杀身亡的。是命运偶然巧合,还是造化弄人?
  公安机关次日以故意杀人嫌疑对余其全刑事拘留,经办人员认为余其全骗其妻喝下农药后在进一个小时的时间内都未把她及时送去抢救,致使李慧云得不到及时救治含恨而死。《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认定余的行为可视为一种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犯罪。
  而持另一种意见的人却认为:虽然余其全可憎可恨,但其行为只能是一种受道德法庭谴责的“见死不救”行为,并未触犯刑律。现在李慧云死了,究竟她是在怎样的心理作用下服毒自杀的,余其全又是如何欺骗她的都已经无法弄清。所有直接证据只剩下余其全的供述,就此定案依据不足。
  结果此案果然一波三折,各方意见不一,而偏偏此时公安机关把提取的被告人血液送检时间弄错,与案件事实产生矛盾,使余其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诱骗事实不清。5月27日,此案被县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子一时陷入僵局。
  但李慧丽并不死心,她利用上班之余的绝大部分时间奔波辗转于各有关单位之间进行申诉。功夫不负有心人,案子后来终于出现了转机,福建省公安厅纠正了自己出现的疏忽,据其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表明:所送检的县公安局当场提取的余其全血液里未检出“甲胺磷”成分,这就说明两人在相约自杀后,余根本没有喝下“甲胺磷”的事实。据此,2000年1月4日,余其全被依法批准逮捕。
  5月31日,莆田县检察院以余其全犯故意杀人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其全在口头相约自杀后,并没有将一茶杯“甲胺磷”喝下或含在嘴里后吐掉,“甲胺磷”是一种气味难闻毒性很强的剧毒农药,含在嘴里不可能没有任何药迹,喝掉肯定会出现中毒症状,而经查余其全当时的情况跟常人无异,所以其是假装喝下,促使李慧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着喝下一茶杯“甲胺磷”致使自己中毒加深。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其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竟与被害人李慧云相约自杀,而在服毒过程中,自己假装喝下农药,却诱骗被害人喝下。事后,身为丈夫的他负有特定义务而未采取措施抢救,等他人发现后为时已晚,其对导致被害人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换句话说,被告人余其全假装服下农药又不救助的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李慧云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定罪判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间接故意,采取放任态度致后果发生,客观上表现出消极的不作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构成要件特征,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00年9月18日《检察日报》




[此贴子已经被admin于2002-10-17 19:22:12编辑过]

                     
                     
游客『三石头』于2002-12-20 23:04:12发表评论:
评分:0分
    欢迎新朋友
当然,明天就不是新的喽

游客『地狱之火』于2002-12-20 22:49:06发表评论:
评分:0分
    山顶石,你也来了?:)
强者对弱者言。

游客『山顶石』于2002-10-18 18:03:08发表评论:
评分:0分
    法律保护弱者
但是通常被强者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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