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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难掩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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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三石头    转贴自:《人与法》2001第10期    点击数:2133    更新时间:2002-10-17]              
                                    107
  --福建莆田“10.15”巡警大队长开枪杀人案始末
  历时两年九个月,经过无罪、滥用职权罪和目前的故意杀人罪的三次反复,7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安分局原巡警大队长林宗毅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同时赔偿被害人父母人民币48670元……
  
  雨夜枪声
  1998年10月15日晚上近11时,天空正下着濛濛细雨。虽然不是周末,但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业路的香情酒吧内依然音乐悠扬低迴,人声嘈杂。
  突然,“砰、砰、砰”几声尖脆的枪声划破了夜空的宁静,家住涵江区白塘镇的青年黄黎檀倒在离该酒吧门口不到5米远的地上,鲜血如注,还没等送到医院,年仅22岁的他就永远闭上了眼睛。
  开枪的系时任该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长林宗毅,事后从他的手枪里留下的子弹得知,他一共开了四枪,其中两枪分别穿透黄的腹部和胸部。
  随即,大批的公安人员闻讯赶来,现场被很快封锁。接着,林宗毅为他“自卫”开枪“意外”致人死亡进行了辩解,他说,当晚他在“110”带班,大约10时许他接到香情酒吧经理陈玉对的报警电话称有几个年轻人在酒吧内一边喝酒一边大声喊叫,可能会闹事,因此他只身穿便衣去酒吧看看。这时,黄黎檀的同伴立勇、李杰就在一楼吧台因打电话与酒吧经理陈玉对发生争吵,双方继而互相推打,他见状急忙上前制止,并表明了自己是“110”巡警的身份,双方才歇手。但此时从二楼下来的黄黎檀、黄贤宇等人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围攻,他被其中一人抱住后使劲弯身伸手到右脚小腿部拔出手枪,然后举枪警告说自己是巡警大队长,不许打人,可黄黎檀等人没有理睬,继续围攻他,他在挣脱、躲闪和被对方拉扯的过程中引起扳机击发四次,意外致使黄黎檀身中二弹死亡。
  当晚,因现场混乱,公安人员未对有关目击证人及时取证,林宗毅并没有被立案审查。
  
  内部调查
  “10.15”巡警开枪杀人事件在这座不大的城市引起很大的震动,群众们对此议论纷纷,林宗毅究竟是滥用职权故意射击他人,还是正常执行公务中合法使用枪支意外致人死亡,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而此时经历中年丧子巨大悲痛的黄黎檀父母更是迫切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儿子之死一个公正的说法。
  1998年12月1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以莆市涵公(1998)198号文件对“10.15”枪击事件出具了内部调查报告,报告认定三点:1、林宗毅接警后前往香情酒吧制止寻衅滋事属执行公务行为;2、林宗毅在执行公务中,受到暴力阻碍,人身受到威胁殴打;3、林宗毅在挣脱中引起扳机击发意外致黄黎檀死亡。并据此认为林宗毅在被李杰、黄黎檀等人推搡拖拉后感到事态严重,向天鸣枪警告,后又在挣脱、躲闪、拉扯过程中引起扳机击发三次,意外致黄黎檀死亡,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建议对林宗毅政纪立案查处,及对死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次日,市公安局经研究以莆市公发(1998)004号文件作出批示,同意分局对“10.15”枪击事件的认定,认定该事件是一起黄黎檀等人故意寻衅滋事、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导致民警使用枪支意外致人死亡的事件。接到市局的批示后,分局对黄立勇、李杰等人处以治安处罚。不久,省公安部门也形成了同意区、市公安局处理意见的文件。12月15日,鉴于受害者家属到处上访,涵江区公安分局又以(1998)208号文件将此事件提请区政法委协调,但仍认定林宗毅系正常执行公务中意外导致黄黎檀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样协调的结论是不言而喻的,谁也没有去触及那敏感的林宗毅的行为是否够刑事责任问题。
  于是,林宗毅认为自己没什么事,不久他还在电视上露了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事发之后他一度还被调到负责调查他的部门上班,事后有人甚至还提出该为他记功,理由是法医鉴定表明在那场事件中他也受了轻微伤。
  
  检方介入
  林宗毅的“安然无恙”对本来已经悲痛欲绝的黄黎檀家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他们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既伤心又悲愤,于是他们多次组织亲属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涵江公安分局闹事,要求将林宗毅逮捕法办。一旦遇有中央、省领导来莆田视察的时候,他们就准备拦车上访。后来又连续多次前往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上访控告,控告林宗毅故意杀人。
  他们几个月来的不断上访引起省、市、区领导的高度重视,1999年1月7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以林宗毅涉嫌故意伤害罪上报省检察院请求批准直接受理此案,省检察院指示先按照立案监督程序办理,因此市检察院于1月19日向市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月28日,市公安局送达不立案理由说明,认为对林宗毅在“10.15”枪击事件中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尚不具备条件。2月8日,市检察院正式通知市公安局立案,3月23日,市公安局函告该案已办理了立案手续,但同时说明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侦查已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故对林也未采取措施。4月15日,省检察院批复此案由市院以滥用职权罪直接立案侦查。
  5月6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林宗毅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并由省、市、区三级检察院法纪干警组成“10.15”枪击案专案组。5月11日,林被刑事拘留,当天中午,办案人员对林的住所、办公室进行搜查,查扣其把两次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安干警打靶训练后擅自留在家中的422发手枪子弹、数份市公安局办理该事件的笔录复印件和4本车辆暂扣单等。
  
  艰难取证
  林宗毅从警十几年,熟知法律程序,具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要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能性极小,这一点办案人员早已预料。在提审时,林宗毅除了为自己辩解外,对可能涉及的犯罪事实总是十缄其口,沉默相峙。因此,办案人员深知,这时候需要从证据上下硬功夫。
  案件最初的侦查是艰难且阻力重重的。因为有关部门早期的调查,案情更加趋于复杂化。对当时在场的几位酒吧服务员的调查也没有取得突破,证言基本一致,对打架的场面叙述清楚,但开枪一节的细节却表示没看清。而李杰、黄贤宇等参与斗殴者的证言却是黄黎檀逃离后林宗毅从其背后开的枪。因此,林宗毅是在什么情况下开枪?开枪时死者与他的位置、距离怎样?成为定案证据的关键。专案组经过周密反复研究分析,一致觉得还是从在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上认真筛选甄别,最后敲定证人林某最有故意作伪证的可能。接着,专案组把林某通知到检察院,起初林某还是一口咬定他没有说假话,但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细心的办案人员发现林某的思想起了变化,眼神也闪烁不定,不敢与办案人员正面对视,所以不失时机地再次阐明故意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慑下,林某最后终于说出他看到林宗毅在黄黎檀逃出酒吧后朝他背后开枪的真相,而他之所以甘冒风险作伪证,是基于酒吧老板许某的授意。得到这样的信息,办案人员决定连夜传唤许某。但许某也不是好啃的骨头,他曾经当过武警特种兵,退伍后在某单位当经济警察,现又在社会混迹多年,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并不陌生。办案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准备采取强制措施,这时,许某固守的防线终于被攻破,他供述了唆使林某和一些服务员作假证和串供的事实,从而推翻了林宗毅所辩解的在搏斗过程中鸣枪警告后又意外击中黄黎檀的阐述,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真实的案情渐露端倪。
  与其同时,三名重要的证人也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一名是当晚在酒吧门口等客的出租车司机林某某,一名就是在枪击事件发生后即辞职的酒吧经理陈玉对,还有一名是当时在场的“公关”小姐江某。前两人在接受区公安局调查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而根据案件材料的反映,他们俩也有作伪证的重大嫌疑。这样,办案人员赶到莆田县平海镇林某某家中,但其家人告知林已去永泰县三宝溪打工,于是又马不停蹄、跋山涉水赶到那里,许是办案人员的认真负责态度感动了林某某,他这一次如实道出实情,增加了证实林宗毅犯罪的法码。随后,办案人员三下北高镇寻找陈玉对,工夫不负有心人,在当地群众的支持下,心虚的陈玉对被侯个正着,他证实那天晚上他并没有打电话向林宗毅报警,也没有看到林宗毅是在搏斗过程中开的枪。对江某的取证可谓更是费劲,江某系安徽淮南籍“公关”小姐,案发后不久就离开莆田回老家,但因为她曾向人说过她目击开枪的全过程,考虑到她的证言的重要性,专案组认为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找到她。这样办案人员不辞辛苦奔赴安徽淮南,在当地检察机关的配合下,顺利找到江某,江某对那晚的混杂可怕的场面记忆犹新,她的证言客观地反映那晚发生的事实情况,也再次表明了检察机关用铁定的证据否定了公安机关一些不符事实的情节,事实的真相已逐渐客观展示在办案人员的面前。
  5月25日,林宗毅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逮捕。此后,关于黄黎檀枪弹伤射击距离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也证实了黄黎檀系遭受子弹远距离射击致死,林宗毅是在互殴已经制止后,在追赶黄黎檀过程中开枪射击,排除了林宗毅辩解的在扭打过程中开枪的可能。
  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林宗毅家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见无法接触到办案组成员,就开始大肆制造社会舆论,试图混淆视听,一面诬陷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收受了死者家属300万元的贿赂而违法取证,一面又利用各种方式威胁办案人员。
  8月9日,此案移送起诉部门审查起诉。9月6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宗毅犯滥用职权罪、私藏弹药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正义之剑
  1999年11月12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10.15”枪击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宗毅身为公安干警,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出警,在制止香情酒吧发生的斗殴过程中,当打架斗殴者黄黎檀逃离现场后,连开四枪,击中两发,致其死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宗毅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手枪子弹422发,其行为也构成了私藏弹药罪,据此判决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林宗毅当场表示不服并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一方也表示不满,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要求法院认定林宗毅犯故意杀人罪。2000年11月1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7月18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林宗毅身为公安干警,在明知开枪射击会导致被害人死亡情况下,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边追边连开四枪,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与私藏弹药罪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也许,对此时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和曾经威风一时的政治地位的林宗毅来说,心里应该会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感到悔恨不已。而对那可怜的黄黎檀父母和亲人,一个曾经是那么亲密又充满无限活力的年轻生命的突然失去,又是怎样的一种伤痛无法触摸!现在,作恶者已经被绳之以法,正义得到伸张,但纵观这个案件的始末,也留给我们太多太多的警示……
  但愿人世间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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