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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嫌犯应否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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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法制与生活    点击数:1631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刘菊 整理  阅读350 更新时间:2002-10-17

  
  
  取保候审期考上大学少年嫌犯是否应被起诉
  南京9名不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6人考上了大学。
  犯罪嫌疑人金某曾与中学同班同学孙某产生矛盾,金将孙打伤。后来,孙喊来江某等人,从金身上搜出30元“作为医药费”,并让金再准备300元。金对此不满,于2000年9月纠集8人,把江及女友拽至一小山坡的树林里,对两人拳打脚踢,致江的鼻骨骨折。
  围绕这6名在读大学生是否应该被起诉、以什么罪起诉,学校、社会与法律界产生激烈争论。
  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李洁认为,从审理角度说,不起诉是很好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应放在首位。鼓楼区团委副书记丁铭和团市委预防犯罪领导办公室韦宁认为,考虑到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发展,对他们应以教育、感化为主。南京市第50中高副校长也认为,对这一类青少年的处理应以教育为主,如果判刑,将改变他们的人生之路,应以不起诉为好。
  鼓楼区公安分局预审科的同志认为,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既然发展到了对学校、对社会秩序漠视的程度,且已造成一定危害,就应对主要成员以聚众斗殴罪起诉。
  你认为该不该起诉?为什么?
  方杰(北京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应该起诉,因为法律的严肃与权威不容侵犯。至于是否判刑或者是刑期多长,那是法院审判员具体衡量的问题。即使受教育权不能剥夺,但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时候也谈不到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先例一开,对年轻人极为不利,可能导致更多的年轻人打架斗殴。法律的惩戒本身的意义除了改造罪犯还有对后人的警示作用,如果过多地考虑这几个人的个体情况,那么结果可能就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上这样的尴尬之路。
  王磊(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检察院):
  如果我们不起诉,那么以后碰上类似的案件——嫌疑人也是未成年人,但不在学或考不上大学,怎么办?是不是也要网开一面?照顾了其中6人,其他3人自然也是一同“逍遥法外”了。当然,从感情上我赞同不起诉,因为不起诉的效果肯定大于起诉。但从法律角度呢,我们都清楚法不容情,如果只是从个人情感和社会效果方面去考虑,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孰重孰轻?本案案件的定性是涉嫌聚众斗殴,根据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嫌疑人的年龄未满18周岁,但也只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
  一民(解放军某部队机关):
  我认为,只要他们犯的罪行还不是不可饶恕的(如杀人、强奸等),应当尽可能地不起诉。这是本着对青少年犯罪要重在教育为主的精神。但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使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决心改正前非,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雨雪风(中法网网友):
  如果这六个少年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当然应该被起诉。教育是必要的,但教育方式是多样的,惩戒也可以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况且,对于犯罪者,在教育的同时,制裁同样是重要的。因此,既然六个少年人犯了罪,起诉是必须的。以教育、前途等理由排斥法律是没有道理的。
  6名少年有资格上大学吗?
  王屋山人(河南洛阳市开物律师事务所):
  这决定于受害人是否起诉他们和法庭对他们如何处理。根据本案情况,在解决了民事赔偿之后被害人不起诉,或者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者法院终止审理,或者法院给他们以减轻的刑事处罚,应该都不影响他们继续上大学。即便法院对首要分子判了刑,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对社会已经没有危害性,也可以采用假释的方法保证他能够上学。
  古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所以,即使未成年人依法被提起公诉,只要他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仍可得到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等从轻处分,还都有机会上大学。
  狐之大者(中共龙泉市纪委):
  6名少年有没有资格上大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法律上看,如果他们已经触犯法律,并被剥夺上大学的资格,那自然没有资格上大学,法律的威慑力不容轻亵。不过从有利于青少年今后的成长来看,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情理不能超越法律)最大限度给他们一个上大学的机会,大学毕竟是人生一大转折点,对今后人生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另外,大学也是教育、感化人的重要地,可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利不良少年陶冶情操,改过自新。
  黄笛儿(中法网深圳网友):
  从这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虽然有违法情节,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双方都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因此还是应该以教育感化为主。如果就此而剥夺其升学的权力,则是处罚大于教育,既有碍其人格的发展和健全,也会对其生活和成长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增加社会负担,处理的目的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冬阳(广州暨南大学):
  一般来说,上大学都有一道政审的程序,但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我国太注重政治上的表现,一旦表现不好就有剥夺其它方面的权利的可能,这实在是不公平,在一些方面表现出轨,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了,不应当影响其他方面的私权利的享有权.所以,我觉得这6名少年是有资格上大学的.
  彩虹(中法网网友):
  ? 6名少年暂时不应上大学。在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履行相应的责任后才有资格重新考取大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他们是大学生就减轻处罚,这与大学生守则的规定也是相违背的。我们的国家要法制化,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不予处罚,不能助长这种社会风气。
  对少年嫌犯还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吗?
  虎子(包头钢铁学院):
  我觉得让这六位少年直接上大学对受害者来说不公平。这六位少年的行为与其年龄极不相符,给受害人带来身心疼痛的同时对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我觉得对这六位少年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这样:先不要让他们上大学,但保留他们上大学的资格以及名份,让他们先接受一定程度的改造,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后方可让他们再接受教育。让他们在接受改造后再上大学我觉得比较可行。
  李龙鑫(清华大学法学院):
  我认为对于这些少年嫌犯除了提起公诉外,其他什么措施都可以酌情尝试。在国外较常见的是对其发出社区服务令,强制其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义务服务,该措施可谓寓惩罚于教育,寓教育于惩罚的上乘之策。我国近年来也有所借鉴。前段时间,从媒体上获知该措施在石家庄实行的效果不错。我国的其他城市和地区也实在应该借鉴一下。
  吴甜甜(中南政法学院):
  对于少年嫌犯,在确认他们的犯罪行为后,对于犯罪行为较轻微,损害及影响不大的,应以感化与教育为主,而对于如本案中这样情节较恶劣的,还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否则不足以撼动与矫正这类少年的心理偏差。除了这两种方式以外,建议国家司法机关成立一个相应机构,职能介于感化与刑拘之间,使犯罪情节较重的少年嫌犯既能得到有力的教育,又不致影响其往后的人生道路。
  asiagun(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经济计划委员会):
  对于少年嫌犯,因为还处于未成年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应该根据其年龄和心理特点进行区别对待。对于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应该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少年,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犯罪动机予以区别对待。国家除工读学校之外还应该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编制特定的教材,给在服刑期的犯人以学习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在服刑期间不会感到被社会遗弃,刑满释放后有一技之长,才不致于重新犯罪。
  王婉云(沈阳市八经办事处):
  由于少年嫌犯还处于身心发育期间,对他们的处理方式应更适应他们的生理与心理特点,设置一些客观上简便易行,主观上易于接受的处罚方式。同时在一定时间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们的权利,让他们真正体会到触犯法律是要受到惩罚,付出代价的。
  题外话静井水草(广东饶平教师进修学校):
  ?当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增多,说明我国预防犯罪的宣传力度尚未到位,法制教育的环节较为薄弱,学校盲目追求高分、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的人格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等。尽管现在素质教育已开展得沸沸扬扬,但依然有不少学校“挂羊头卖狗肉”,始终唯应试为上,漠视其它方面的教育,这显然不能为我国培养出全面发展、德智俱佳的人才。
  刘兵(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到所谓社会影响和错误导向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的问题。审判时,法院较多地考虑情理因素,不仅是对被害人的权益,也是对社会权益的损害。因此办案时,法院应撇开情理因素,严格依法办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社会的合法权益。想想看,他们考上了大学实际上和其所应受法律制裁根本没有任何牵连,并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情形。如果他们进入大学,还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谁能保证他们不对自己的大学同学做出同样的行为呢,那时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总不能因为他们又考上了研究生同样能够免于处罚吧。
  
来源:法律与生活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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